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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民政局行政救济措施 
  发布日期:2007-10-29 11:30:11       点击次数:     

 

    一、群众、企业或其他组织及办事人员对民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群众、企业或其他组织及办事人员对民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

三、民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政府招标采购或行政执法,给群众、企业及其他组织人员造成损失的,群众、企业或其他组织人员有权要求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四、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政府招标采购或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违规,不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或执法,给群众、企业及其他组织人员造成损害的,群众、企业及其他组织人员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要求撤消执行。

五、民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给群众、企业及其他组织人员有权向法院提请诉讼,依法处理。

六、受到群众投诉、行政复议、违规执法、法院诉讼的科室或行政执法人员,经审查核实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韶关市民政局

                      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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