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众、企业或其他组织及办事人员对民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群众、企业或其他组织及办事人员对民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
三、民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政府招标采购或行政执法,给群众、企业及其他组织人员造成损失的,群众、企业或其他组织人员有权要求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四、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政府招标采购或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违规,不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或执法,给群众、企业及其他组织人员造成损害的,群众、企业及其他组织人员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要求撤消执行。
五、民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给群众、企业及其他组织人员有权向法院提请诉讼,依法处理。
六、受到群众投诉、行政复议、违规执法、法院诉讼的科室或行政执法人员,经审查核实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韶关市民政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