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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民政局受理投诉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10-29 11:31:00       点击次数:     

 

    一、窗口工作人员中有被办事的群众或企业投诉的,经人事监察科核实情况属实的,报主管领导根据情况的轻重给予处分。

    二、群众或企业的办事人员提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资料符合法定条件,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所需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被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被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窗口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被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被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窗口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被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费的费用被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窗口人工作人员给群众或企业的办事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九、韶关市民政局投诉电话:8774778

 

 

    韶关市民政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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