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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发布日期:2007-12-27 14:59:36       点击次数:     

 

一、前期咨询

1、市民政局是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提供申办市级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咨询服务。

2.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由主要举办者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归口、文件材料准备等内容。

3.登记管理机关本着"政务公开,为民服务"的精神做好咨询接待。在确认主要举办者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二、文字材料准备

1.由申请人签字的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及执业许可证。

3.场所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18  第五条)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开办资金不低于20万,学历教育不低于200万(粤教职[2001]60号文)。

劳动类不低于30万(劳社部发[2004]10号文)

5.章程草案。(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6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三、申报受理

  1.举办者持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及执业许可证、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并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和拟任负责人登记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2.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并审核申请登记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视为正式受理。

四、成立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这一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登记批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将《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发给申请人。

五、有关手续及事宜

  1.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到登记批准通知书后,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领证手续。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人员负责接待,宣讲有关法规和注意事项,做好发证工作。

  2.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及时填报印章备案表、银行帐号备案表,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随时将税务登记、财政登记、代码标识证书等办理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收费标准

 

登记费每件100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指南

 

民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一、成立登记

()申办对象: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申办成立登记程序:

   l、凭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登记申请表。

   2、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3、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①登记申请书;

 

②登记申请表;

③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及《执业许可证》;

④场所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⑤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⑥章程草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核准成立登记程序:

   l、受理。申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有效后,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的应一次予以说明,发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应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2、审查。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实地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持有办学许可证的,5个工作日完成登记手续),并电话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相应登记证书,并由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布公告。

6、有关事项:(1)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及时办理代码证书、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并填报印章备案表、银行帐号备案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2)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到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

 

()变更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举办者、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的均可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申办变更登记程序:

⑴凭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⑵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②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A变更场所需提交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用期必须1年以上)B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C变更名称或变更业务范围需提供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修改的章程;D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E变更开办资金或举办者需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F变更业务范围需提交变更后的业务范围。

④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2、核准变更登记程序:

⑴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持有办学许可证的,5个工作日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⑵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发登记证书,收回原颁发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发布公告。

 

 


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对象

l、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二)申办注销登记程序:

1、凭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注销文件;

2、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注销登记表;

3、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正式文件;

 

③清算组织提出的财务清算报告;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

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⑥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核准注销登记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2、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注销文件;收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并发布公告。

 

收费标准

 

1、登记费每件100元;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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