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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须知 
  发布日期:2007-12-27 15:00:08       点击次数: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

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领取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必要的咨询

韶关市民政局是市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市级社团咨询服务。申请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工作人员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

()申请筹备社团提交的材料

l、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5、发起人(发起单位)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奖罚情况等内容。发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处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包括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内任职。

6、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7、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申报受理

1、发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报请市民政局批准筹备成立。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报筹备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筹备成立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

1、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

对下列情形可作出不批准筹备或终止筹备的决定:

(1)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2)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4)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作出审批决定。

对未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材料;批准筹备的,自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筹备完成情况)

二、成立阶段

完成筹备工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登记社团需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正式文件;

3、会员大会会议纪要及已通过的章程;

4、会员名册,对会员数量的要求:个人会员50人以上或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5、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7、填写有关表格: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受理社团成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在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于因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问题不予登记的,要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准予登记的社团,应刻制印章、开设帐户、办理社团法人代码证书,在15个工作日内向我科交回《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银行帐户备案表》。

(四)经批准的法人社团,须到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三、收费经韶关市物价局审核批准:

l、申请费每件10元:

 

2、登记费每件90(含证书费)

 

社会团体登记指南

 

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应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一、申请筹备

(一)申请筹备和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

1、由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的申请书(应载明: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社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社团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社团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验资报告(活动资金不低于3万元,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4、场所使用权证明(由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奖罚情况等内容)。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6、章程草案(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草拟);

7、领取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二)审批程序

1、登记机关收到发起人提交的(一)项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发出《申请筹备社团受理书》;

2、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筹备的决定,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不批准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3、筹备成立的社团接到批准筹备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二、申请成立登记

(一)申请成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审查文件;
    2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3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4
、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人员表》、《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银行帐户备案表》、《社会团体会员名册表》(个人会员50人以上,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审批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一)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2、准予登记的社团:发给批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准予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办理社团法人代码证书,在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我科提交《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银行帐户备案表》;

3、经批准的法人社团,须到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程序

 

(一)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登记的,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变更名称

⑴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⑸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2、           变更法定代表人

⑴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⑶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⑸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团负责人有变动的还应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任人备案表》社团负责人(社团领导是在职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须有市委组织部的批文)。

3、           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⑴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⑶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⑷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⑸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4变更住所

⑴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申请书;

⑵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⑶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

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⑸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5变更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

⑴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⑸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变更活动资金

⑴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⑶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⑸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二)审批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社团提交变更的全部有效文件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

此外,社会团体申请办理以上事项的变更登记时,还需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程序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须依照下列程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一)修改章程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及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4、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二)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改革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需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

1、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

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理由,名称以及业务范围等;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7、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二)审批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一项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准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发给批准文件。

1、社会团体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

⑴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

⑵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⑶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⑷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负责人变更的还需要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⑴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⑶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⑷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程序

 

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报告书(由清算组织出具,人员构成: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员;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及财会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

4、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二)审批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一项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批准文件,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3、变更登记事项每件40元;

4、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费每件10元;

5、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每件40元;

6、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每件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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