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役士兵安置流程
1、本市入伍退役士兵退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退役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区)兵役机关(人武部)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役士兵安置机构(民政局)报到,凭安置机构开具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韶关市区城镇退役士兵由市民政局办理,农村退役士兵由各区民政局办理。
2、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役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服现役满十年的),义务兵、初级士官凭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转业士官凭省民政厅发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三十天内到当地安置机构报到,凭安置机构开具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3、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根据“自谋职业为主、重点安置为辅”的原则,报到后三个月内由本人向当地安置机构提出申请自谋职业,当年六月份前由安置机构按照本地区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以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形式,实行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
4、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冬季开始,对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我省安置政策、能参加正常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免费进行二年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自愿报名、分区域相对集中、自愿选择与统筹安排相结合、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凡自愿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都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报名,按程序批准后入校就读。学校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原则,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生就业。
二、安置机构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条: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是各县(市、区)安置股(退伍办)。
联系地址:韶关市民政局军休安置科
联系电话:0751-8756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