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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民政局职能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老区建设职能交给市农业局(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国土局承担的地名管理职能;
   2、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承担的组织协调救灾救济职能;
   3、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分行承担的韶关市内社团基金会审批、登记、监督职能;
   4、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撤销后的职能;
   5、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后的职能;
   6、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后的职能;
   7、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职能;
   3、社区建设职能;
   4、民办福利机构登记管理职能;
   5、涉外收养登记职能;
   6、涉外社团登记职能及在韶关的全省性社团的管理职能;
   7、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革命烈士审批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市内组织的跨市社团、涉外社团及省民政厅委托本市管理的全省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审批、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退干部、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体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社区建设协调工作。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批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的设定、撤销、调整、更名和县(市、区)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批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县级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负责指导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十四)负责对流浪乞讨等7种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各级收容遣送、安置、自愿戒毒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版本所有: 广东省韶关市民政局 2006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河光孝路2号;联系方式:0751-876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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