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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4 16:27:58       点击次数: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文 件

粤民函〔 2006 〕 93 号

关于建立健全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殡葬管理信息网络,及时、妥善地处理群众举报或反映的殡葬问题,防止出现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农村殡葬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推广设立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结合实际,设立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一名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采用公开聘用制。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由县级(无设县的市由市级)民政部门聘任,凡聘用为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的由县级(无设县的市由市级)民政部门为其颁发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证》 。公开聘用的 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 ,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支持、拥护国家殡葬改革;了解、掌握殡葬改革政策;热心殡葬事业、乐于为群众服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提倡 由村“两委”干部兼任,也可聘任专职人员担任。 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的补贴按 每月(或季度)定额发放,也可视 工作政绩采用奖励的方式 。补贴或奖励经费渠道、 补贴标准由各地研定,省不予补贴。

  二、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掌握并上报本村村民的死亡情况;(二)协助丧主办理丧事;(三)跟踪遗体、火化后骨灰的去向;(四)掌握村民是否存在违规土葬、违规新建坟等行为;(五)举报地下仵工的违规殡葬行为;(六)向殡葬管理部门反馈群众对殡葬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七)积极协助在农村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殡葬改革政策;(八)协助督促住宅内正常死亡者家属到死亡地公安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办理死亡证明。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报告,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汇报,把违规殡葬行为消灭在萌芽阶段,以尽量避免、减少采用强制性措施。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的管理。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将其解聘,并收回证书:(一)工作不力,不及时掌握并上报本村殡葬管理信息的;(二)知情不报、甚至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三)勾结地下仵工从事违规殡葬服务的;(四)不认真履行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其他职责的。各级民政部门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集中培训和交流,让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更好地了解、掌握殡葬改革政策。

  四、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殡葬管理信息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加强监督管理,以人为本,反复、深入、细致地做好丧属的思想工作,确保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 设立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工作,并由民政部门 认真抓好落实,于 2006 年 6 月 30 日以前完成此项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及时将设立 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 情况,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省民政厅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六、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在城乡结合部的镇、街道、居委会设立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

附件:《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证》(式样)

二 〇〇 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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