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
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
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
粤民福〔2004〕53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民函〔2004〕128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学好《通知》精神,确保救助管理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要及时组织传达学习民政部财政部的《通知》精神,熟练掌握和运用《通知》的具体内容。各救助管理站特别是承担跨省接送任务的跨省救助管理站和与外省毗邻的地级市救助管理站,要根据《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建立健全跨省接送安全责任制,修定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跨省接送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确保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安全返乡
(一)、我省跨省救助管理站确定为: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省杨村救助安置站、省救助安置中心、广州市救助管理站,今后将根据任务量调整增加。上述4个救助机构除担负原定的救助管理安置任务外,还承担受助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的跨省接送任务,具体负责与流出地、流入地跨省救助管理站的联系、协调、接送工作,任务分工是:
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地址:东莞樟木头镇):负责全省各地(广州市除外)救助的(外省救助通知我省接回的)受助人员中未成年人的跨省接送和安置工作;
省杨村救助安置站(地址:博罗杨村镇):负责深圳、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潮州、揭阳等市及所辖市、县救助的(外省救助通知我省接回的属以上市户籍)受助人员中没有自主返乡能力的残疾人和其他行动不便者的跨省接送和安置工作;
省救助安置中心(地址:顺德乐从镇):负责珠海、中山、佛山、湛江、茂名、阳江、江门、肇庆、云浮、清远等市及所辖市、县救助的(外省救助通知我省接回的属以上市户籍)受助人员中没有自主返乡能力的残疾人和其他行动不便者的跨省接送和安置工作。
广州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本市范围内救助的(外省救助通知我省接回的广州市户籍)受助人员中没有自主返乡能力的残疾人和其他行动不便者的跨省接送和安置工作。
(二)、为减少路程和环节,下列市级救助管理站可直接联系本市范围内救助的毗邻省受助人员的跨省接送:汕头、揭阳、潮州与福建省;河源、梅州与江西省;清远、韶关(含坪石)与湖南省;茂名、肇庆、云浮与广西省;湛江与广西、海南省。
(三)、对于符合民政部财政部民函〔2004〕128号文规定需送跨省救助管理站的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救助(流入)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应与上述确定的本省跨省救助管理站联系并派人将其护送至该站。对跨省救助管理站从外省接回的本省籍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流出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四)、省内各地救助的本省籍特殊困难救助对象需跨市返乡的,原则上由流入地与流出地联系并由流出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派人接回,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对流出地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回的,经流入地、流出地双方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协商后,也可由流入地护送返乡。
三、落实救助管理及接送工作经费
为保障我省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有序、安全地组织并实施跨省、跨地区接送受助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返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粤财社〔2003〕162号文的要求,认真落实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省财政对省属三个救助管理机构正常救助、跨省接送和安置工作的经费给予核拨。
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各地救助站要根据受助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避免浪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救助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