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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4 8:49:04       点击次数: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文 件

 

粤民保〔20051

 


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要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巩固和完善低保工作各项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解决应保未保工作实施方案

照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的要求,把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这是今年低保工作的硬任务。各市县要根据辖区应保未保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实施方案要明确把本区域应保未保对象在今年内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明确一把手亲自抓和主管副局长具体抓,明确完成时限和具体措施,确保这一任务在今年内顺利完成。各市的实施方案要在420日前报省厅。

二、制定完善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目前,全省农村已保低保对象近100万人,为进一步做到公平、公正,规范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避免出现简单平均发放低保金,各市县要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当地的实际及时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科学合理的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使低保补差真正做到公平合理,保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各市要把县级制定的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统一收集,在830日前报省厅。    

三、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各市县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和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和资金管理。去年省民政厅与卫生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粤民救〔200414),并提出了贯彻意见,各地要在已经建立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的精神,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制定出台经当地政府批准的本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完善实施程序,规范医疗救助工作。各市要把县级制定的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统一收集,在830日前报省厅。

修订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315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近期颁布实施。各市要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使申请、审批、资金管理、发放等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程序。各市要把修订后的县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820日前报省厅。

为确保上述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各地级市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县(区)进行督促检查,加强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切实抓好低保工作制度建设。省厅拟于9月上旬到各市县进行抽查,检查落实情况,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各地级市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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