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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4 8:57:03       点击次数: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文 件

 

粤民保〔 2006 〕 7 号

关于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市分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邮政储汇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 “ 四难 ” 问题的意见》(粤发〔 2000 〕 21 号)精神,给困难群众提供更多关爱和帮助,为 方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近、安全、及时地领取救济金,我省从 2001 年开始,低保救济金通过银行等金融网点实行社会化发放。近年来,各地金融机构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为低保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深受低保对象的欢迎。但个别地方的金融机构在为低保对象办理发放救济金时,存在收取手续费等问题。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账户服务费。 各地银行及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等金融网点代民政部门向全省城乡特困群众(低保、五保对象)发放救济金时,要免收银行账户服务费。

  二、免收挂失手续费。 城乡特困群众(低保、五保对象)遗失银行存折的,要免收挂失手续费。

  三、免收其它费用。 凡代民政部门为城乡特困群众(低保、五保对象)发放救济金的各金融机构都要免收手续、工本等其它费用,为特困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更多的关爱。
四、加强协调配合。 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代发救济金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与代发救济金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邮政储汇局等金融机构制定完善代发协议,共同做好相关费用的免收和服务工作。

广东省民政厅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广东省邮政储汇局

二 ○○ 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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