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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4 9:03:10       点击次数: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文 件

 

粤民保〔 2006 〕 5 号

关于切实做好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 “ 看病难 ” 问题的通知》(粤府〔 2002 〕 47 号)及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 2003 〕 158 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解决农村特殊困难群体 “ 看病难 ” 的根本途径。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凡是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要资助所有的低保户、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他们 “ 看病难 ” 问题。

  二、协调卫生部门,共同抓好资助政策的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 “ 看病难 ” 问题的通知》(粤府〔 2002 〕 47 号) 以及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 2003 〕 158 号)精神,积极与当地卫生部门协调,共同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缴纳个人负担的资金,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重,难以承担的部分,再给予适当救助。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互补,共同解决特殊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三、关于资助资金的来源。 一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 2004 〕 21 号 )有关精神:资助资金在县(市、区)设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中解决。二是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 2004 〕 1 号) “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 ” 的规定,资助农村低保、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也可从地方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的 20% 医疗救助金中解决。

二 〇〇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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