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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民政系统推行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7-1-26 10:48:37       点击次数:     

 

全省民政系统推行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的公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全省民政系统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建立民政工作运行新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激励民政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民政系统推行政务 公开为民解难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为符合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村)民。本省已实施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凡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村)民,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低于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当地民政部门在审核其家庭 原有收入的基础上,按当地政府规定,补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济金。

  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服务

  服务对象为城市中无法定抚(赡)养人,或法定抚(赡)养义务人无抚(赡) 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统称“三无”人 员),上述对象可申请入当地社会福利院供养;如当地无社会福利院,则由民政部 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有法定抚(赡)养义务人,有生活来源,需要到社会福利院 自费托养的社会老人,可向当地社会福利院申请自费托养。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服务对象为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抚(赡)养人 、无抚(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统称“五保”对 象)。有敬老院的乡镇,“五保”对象可申请入院供养;未申请入敬老院或当地无 敬老院的“五保”对象,由当地分散供养。

  四、抚恤优待服务

  抚恤服务对象为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可按有关规定分 别享受抚恤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优待服务 对象为义务宾家属、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病故军人家属、领取国家抚 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义 务兵家属的优待金由入伍征集地负责发给,其他优待对象的优待金由户口所在地负 责发给。定补服务对象为红军失散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 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休军人,由户口所在地民 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五、退伍安置服务

  服务对象为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志愿兵由 安置地安置部门保障第一次安置就业。复员干部统一由省军安办接收,凭省军安办 的接收通知书到安置地安置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农村退伍义务后由原入伍地安置。

  六、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

  服务对象为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下达我省接收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符合规定在我省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办理移交安置手续后,由 当地民政局为其出具落户证明,按计划征地建房,并提供管理服务。

  七、婚姻登记服务

  服务对象为申请婚姻登记的我省国内公民,以及来我省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婚 姻登记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公民。结婚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规定,可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证件齐备者 当即办理。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纠纷,自愿离婚,可到户口所在地民政 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证明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同意离婚 或不同意离婚的答复。

  八、收养登记服务

  服务对象为在我省收养弃婴、孤儿的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规定的收养人,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供收养申请。如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材料齐全有 效,符合有关规定,收养登记机关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为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法人。申请登记在当地与社团活动范 围(省、市、县)同级的民政厅局办理,如提交的材料齐备,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不能登记的答复。社团每年年检一次,由社团登记机关 办理,材料证件齐全的,及时作出年检结论。

  十、殡仪服务

  服务对象为办理丧葬事宜的丧主。当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殡仪馆馆、火葬场为丧 主在办理丧事过程中提供收尸、遗体运送、防腐冷藏、化装、整容、告别仪式、骨 灰寄存等系列殡仪服务。

  各市、县(区)民政局参照上述十项服务,于今年8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为民解 难服务的项目,公开与群众关系密切的各项业务政策、工作内容、办理程序和地点 、联系部门和电话,方便群众办理有关事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主动为群众排忧 解难。各市、县(区)民政局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各局处(科)室、各街道、乡 镇民政办公室制定相应的服务细则,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垂询。

  各市、县(区)民政局成立为民解难服务监督检查机构,制定监督检查措施和 奖惩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投诉。凡为群众服务语言不文明、推诿扯皮 、态度恶劣者,或未按要求和标准服务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 纪律处分。

  广东省民政厅监督投诉电话:(020) 83319229

  特此公告。

                             广东省民政厅

                             199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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