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五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电子政务的管理工作,确保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保密,促进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95号令)、《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广东省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韶关市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韶府[2003]208号)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韶关市民政局电子政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领导小组)为我局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电子政务系统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和实施意见。
第三条 韶关市民政局办公室是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全局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以及系统建成后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具体做好如下工作:
1、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维护,保障中心机房所有设备及全局主干网线路畅通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负责电子政务网络IP地址的统一分配和管理;
3、负责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保密;
4、负责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日志记录并接受市保密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科(室)为电子政务系统的具体应用机构,协同实施韶关市民政局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方案,负责本科(室)日常电子政务的办理。
第五条 韶关市民政局指定一名局领导分管电子政务工作。同时指定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安全责任人)和政务信息员各一名。其中:分管局领导的职责是,负责本级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建立健全本单位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护和保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和保密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密部门做好安全保护和保密管理,以及本单位和下属单位计算机办公系统操作的指导和培训工作;政务信息员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务信息的采编、审查和发布以及上报给市信息中心等工作。
第三章 网络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外网和政务内网构成。政务外网与互联网之间逻辑隔离,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互联网之间物理隔离。政务内网包含涉密和非涉密两部分。涉密部分主要运行各类涉密公文等信息。非涉密部分主要是各部门和县(市、区)机关部门的办公网。政务外网是政府的业务专网,主要运行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系统和不需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其目的是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实现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业务用计算机互联,同时与广东省政务网络互联,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 入网各科(室)应严格使用由市信息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或私自乱设IP地址。
第八条 电子政务系统设置统一的IP地址和电子邮箱,凡需变更的,应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政务主干网的设备、设施和线路。安置在各科室内的主干网设备、设施和线路,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由办公室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
第四章 信息服务管理
第十条 电子政务信息服务统一在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管理下进行。所发布的信息、资源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守信息发布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原则
1、上政务内网非涉密部分和政务外网的信息要保证上网信息真实可靠,且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及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并实行审批登记制度,逐级负责,责任到人。
2、建立上网信息的监控制度,定时监控网上信息的正确性,防止网上信息被非法增加、修改或删除。一经发现,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向市信息中心和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发现网上泄密现象,应立即报告保密工作部门。
3、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应遵循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的原则。发布内容的原始文稿须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程序
1、网站信息发布要由分管领导签名后才进行信息发布工作,政务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收集、整理、制作、发布。
2、 信息发布流程:
① 拟定、承办(政务信息员)
② 提交审核(办公室主任)
③ 审批(分管局领导)
④ 通知、发布(信息录入员)
3、 信息录入员负责建立信息发布日志,记录每次信息发布时间,做好发布信息审批表及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上的全局性的信息发布(主页)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批、负责更新。 涉及各科室的业务栏目的信息发布由各科室负责,负责本科室的信息收集、整理、编辑上网发布,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后,各科室应及时查阅相关内容,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
第五章 网络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广东省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
1、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和国际互联网进行泄露、搜集、整理、窃取国家秘密的活动。
2、不得在政务内网非涉密部分、政务外网和国际互联网上存储、处理、传递、转贴、发布、谈论国家秘密。
3、涉密的计算机系统(含单机)不得接入政务内网非涉密部分和政务外网及国际互联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科(室)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和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七条 各科(室)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窃取、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科(室)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利用政务外网进行信息交流、传递和发布而造成泄密事件的,将追究其各科(室)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密职责:
1、负责网络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2、落实技术措施和行政手段,级网络的运行安全、信息安全和保密;
3、负责对网络用户的安全保密教育和培训;
4、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5、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信息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办公室制定和实行以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的任免和安全责任制度;
3、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管理制度;
4、信息发布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的信息管理制度;
5、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6、安全保密教育和培训制度;
7、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8、泄密报告制度;
9、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韶关市民政局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和保密工作的决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局电子政务安全保密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高度重视计算机系统管理工作,重视对计算机系统管理人才的配备和培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