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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 合格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6-27 14:51:14       点击次数:     

 

 

 

 

韶民基[2008]3

 

转发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粤民函[2008]280号文的要求,现将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评审。

二、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要按照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粤民函[2008]280号)精神,严格执行《通知》评审标准,进行自查,并于73号前将“合格单位”的评审表及基本情况一式四份上报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市局将于7月上旬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

 

 

报送的“合格单位”进行检查验收,以便统一报省、民政部评审。

 

附件1:转发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粤民函[2008]280号)

附件2: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

附件3:广东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量化考核表

(附件下载请到资料下载区)

 

韶关市民政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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