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韶关市民政局将对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07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2007年7月31日以前经韶关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按如下程序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报送工作。
(一)年检报告书的索取方法。一是登陆中国民间组织信息网, 点击表格下载,然后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二是直接到韶关市民政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市区复兴路24号鑫辉大厦四楼)索取。
(二)报送材料。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报表后(民办学校财务会计报告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报表打印成一式两份(A4纸型)(民办学校附审计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提出意见并盖章后,携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于2008年6月30日前送交市民政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在2007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的;
2. 应当备案的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3.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核准备案的;
4.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7.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
8.在2007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0.未经批准或授权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未按照审批标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11.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四、年检结果将在韶关市民间组织信息网上公告。
五、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民政将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年检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为了加强对财务的监督管理,市民政局继续分批次对各业务主管单位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联系单位:韶关市民政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年检业务咨询电话:刘少平、欧建萍 8877845
地址:市区复兴路24号鑫辉大厦四楼。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