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韶关市民政局将对我市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实施2007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2007年7月31日以前经韶关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全市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参检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按如下程序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报送工作。
(一)年检报告书的索取方法。一是登陆中国民间组织信息网,点击表格下载,然后找《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二是直接到市民政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市区复兴路24号鑫辉大厦四楼)索取。
(二)报送材料。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填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一式两份(A4纸型),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提出意见并盖章后(行业协会可不履行该程序),携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于2008年6月30日前送交市民政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在2007年度遵守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有下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能及时改正,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的;
2. 应当备案的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3.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核准备案的;
4.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
9.在2007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1.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违反规定收取会费或者其他收入使用会费收据的;
14.未经批准或授权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未按照审批标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15.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6.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举办对象收取费用的;
1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财产的;
18.其他违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登记管理规定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章程的行为。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四、年检结果将在韶关市民政局网上公告。
五、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市民政将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不参加年检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财务的监督管理,市民政局继续分批次对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所主管(指导)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联系单位:韶关市民政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年检业务咨询电话:刘少平、欧建萍 8877845
地址:市区复兴路24号鑫辉大厦四楼。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