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供养服务
1、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予以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2、五保对象供养经费由县级财政解决。五保供养标准由县政府确定,其标准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
3、镇(街道)民政办要主动了解当地五保供养情况,对要求入保对象,接到申请后,不论是否符合条件,都及时给予答复。
4、要求入住镇敬老院的老人,须本人向所在村委会申请经镇民政办批准。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镇或村委会实行包户服务。
5、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维护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