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抚恤服务
1、义务兵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在职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单位按标准工资按月发给或统筹解决。
3、现役军人在部队立三等功以上者,由家属户口所在区民政局给予一次性奖励金:荣立一、二、三等功者,分别给予奖励300、200、100元人民币。
4、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以及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的条件给予定期定量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定期定量抚恤金、补助金按月发给,凭《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和《定期补助金领取证》到市、县、区民政局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
5、要求追认为革命烈士,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且申报材料齐备的,市民政局30天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然后呈省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