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服务
1、结婚登记服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必须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韶关市(两市五县三区)居民与港澳台同胞、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韶关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证明、证件等材料齐备者,当即办理。
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结婚须持:
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结婚须持:
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②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出国人员、华侨结婚须持: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
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4)外国人结婚须持: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结婚登记程序
(1)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4)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5)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6)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3、离婚登记服务
(1)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韶关市(两市五县三区)居民与港澳台同胞、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韶关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②本人的结婚证;
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④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①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②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③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结婚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4、婚姻登记收费
婚姻登记证按全国统一标准每对收取工本费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