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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登记服务 
  发布日期:2007-1-24 7:58:45       点击次数:     

 

民间组织登记服务

 

1、服务对象为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民间组织)的公民和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

    2、申请登记在当地与民间组织活动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同级的民政部门办理。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15天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登记的答复。

    3、申请筹备社团须持以下材料:(1)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文件;(3)截明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4)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申请筹备社团的活动资金状况的验资报告;(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4、申请成立登记社团时提交的材料:(1)成立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3)会员大会会议纪要及已通过的章程;(4)会员名册;(5)专职工作人员情况;(6)填写有关表格。

5、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提交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6、社团年检每年一次,由民间组织在每年的1—5月份携带《年检报告书》以及社团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到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办理。材料、证件齐全的,当即作出年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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