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08]280号
转发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
合格单位”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评比活动,是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的一项长效机制。各地民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次评审“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评审。
二、各市要按照我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基[2007]6号)》精神,严格执行《通知》评审标准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婚姻登记机的评选活动,并于7月10日前将推荐符合“合格单位”的名单、评审表及反映合格单位基本情况的电子版照片(包括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候登区域、婚姻登记区域,档案室环境建设及婚姻登记员合影)一式三份统一报省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省厅将于2008年7月中旬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报送的“合格单位”进行检查验收,以便报民政部评审。
三、按照《通知》要求,在对“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评比活动的同时,对2006年被评为“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进行复检,对复检后经确定不符“合格单位”评审条件的,将民政部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收回奖牌。
二00八年六月十一日